⑥一些研究聚焦代际关系及其转型同老人主观幸福感的关联,⑦区分不同条件下与子女同住对老人主观幸福感的影响,⑧指出家庭养老的变化不是伦理危机而是伦理转向的结果⑨。
五、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 这里讲的最高法院法官,是指最高法院的15名判事,不包括在最高法院工作的下级法院法官(判事),最高法院内工作的下级法院法官在一段时间后必须回到原来的法院,或者调任其他下级法院。5.法学教授或满3年以上的副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8日,第8版。研修结束后可报名申请遴选简易法院判事。进入专题: 法官遴选 。另外,判事任满10年的,需要再任的,可以申请报名再任判事。有学者参与,表明任命的法官具有较高的学识素养,获得社会公信力支撑。
日本法院法(裁判所法)的上述条文详细规定了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收集信息的内容包括对法官的法律理解力、对社会的洞察力、处理问题的灵活性、办案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瑕疵等情况,对法院办案中当事人满意情况、社会满意情况等信息也需要收集,对拟任法官的人品、人格情况信息也是地区委员会收集的对象。这是因为任命法官有检察官与律师参与,可以得到律师与检察官的认可,为其参与诉讼获得公信力支撑。
四、法官遴选的程序及具体运作 日本法院遴选法官有以下程序。由于下级法院法官出身的最高法院法官名额非常有限,真正能够被遴选上最高法院法官的,一般是高等法院院长。司法修习生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内阁任命基本上是程序。
委员会应对拟任职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因此,司法改革意见书提出最高法院设置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及其地区委员会,由它们负责收集信息,提出初步的咨询意见,审核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法官,供大法官们表决提名时参考。
大法官会议决定人选,需要提交内阁任命。这种法官不需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只需参加最高法院简易法院判事考试即可,学历要求只要大学法学本科即可。注释: 日本法院的法官分为:最高法院判事(法官,15人,又称为大法官),下级法院判事、判事补,简易法院判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检察官与律师,也有学者。
3.判事补办案满10年需要申请遴选判事。委员比例情况是:法官2人(下级法院)、检察官1人、律师2人、学者6人,从这个人员比例可以看出,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侧重于学者的参与。为了确保委员会与地区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委员会与地区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所在法院的事务局(总局)的总务课(局)承担。法学教授或者副教授满3年以上,且有法学专著出版的,可以申请报名遴选判事。
按照这个规定,下级法院的判事(包括简易法院判事)、判事补均应由最高法院提名,首相任命。(二)报名 遴选法官报名采取自愿申请或者推荐(如高等法院院长、日本律师协会等推荐)相结合。
判事的提名则是根据分配于各个地方法院的判事补在完成10年判事补工作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基本上都会任命,只有极个别因为特别原因没有被任命),适合担任判事的,向首相提名判事的任命。对于判事补拟任判事、判事再任的,则考核比较复杂。
二是对个人人格的考核,包括公正性的看法、宽容、忍耐力、慎重、灵活等。为此,该意见书提出最高法院设置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履行这个职责,向最高法院提出是否适合担任法官的具体意见。(第一项)高等法院院长的任免,需天皇认证。10年办案经历结束前,可以申请遴选判事。委员任期为3年,并可再任,且非常勤(第七条)。(最高法院)院长以外的法官,由内阁任命。
日本法院法第41条规定了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见识广泛,学识渊博,法律素质高,年龄在40岁以上的日本公民,且在以下第一、二项职位上满10年以上,在第三至六项职位上通算满20年以上。通过以上考核,地区委员会应将考核的意见报送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由委员会接受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咨询。
根据最高法院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规则第5条规定:委员会由委员11人组成,第6条:委员由最高法院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中任命。2000年司法改革前,日本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是最高法院根据司法研修所从司法修习的合格者中,提出的自愿担任判事补的名单做成法官名簿,从名簿中选出适合担任判事补的人(提名候选人)向首相提名。
委员通过选举,产生委员长。地区委员会通常向拟任法官曾办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辖区社会公众、辖区律师事务所、检察厅发送信息征集意见票,希望他们对拟任法官提供相关信息,地区委员会将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向委员会提供。
然后在最高法院官网发布拟遴选法官情况,一般按照判事、简易法院判事、判事补分别列明遴选的员额。地区委员会的这项职能需要律师事务所或协会、检察厅、社会公众的密切配合才能圆满完成。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经过对委员会的咨询,最终决定人选,向内阁提名。(三)委员会或者地区委员会考核 报名结束后,拟遴选的法官候选人进入委员会或者地区委员会的考核程序
这种法官不需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只需参加最高法院简易法院判事考试即可,学历要求只要大学法学本科即可。第二阶段后5年可以办理独任案件,仍然不能担任合议案件的审判长。
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检察官与律师,也有学者。为贯彻落实宪法的这个规定,日本法院法规定更为具体:第40条(下级法院法官任免)高等法院院长、判事、判事补及简易法院判事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
从日本遴选法官的对象可以看出,日本遴选法官对其法律职业背景要求较高。按照这个规定,下级法院的判事(包括简易法院判事)、判事补均应由最高法院提名,首相任命。
委员会应对拟任职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00年司法改革前,日本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是最高法院根据司法研修所从司法修习的合格者中,提出的自愿担任判事补的名单做成法官名簿,从名簿中选出适合担任判事补的人(提名候选人)向首相提名。检察官或律师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遴选判事,满3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以申请遴选判事补。委员比例情况是:法官2人(下级法院)、检察官1人、律师2人、学者6人,从这个人员比例可以看出,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侧重于学者的参与。
通过以上考核,地区委员会应将考核的意见报送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由委员会接受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咨询。实际上,从律师中选任到下级法院任法官的不多,大约每年约10人,检察官更少,专家学者也很少到下级法院任法官的。
日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高法院判事)总共15名,承担大量案件的审判任务,根本无暇对全国下级法院法官是否适合担任判事、判事补提出具体的意见。李邦友,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因此,司法改革意见书提出最高法院设置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及其地区委员会,由它们负责收集信息,提出初步的咨询意见,审核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法官,供大法官们表决提名时参考。地区委员会的这项职能需要律师事务所或协会、检察厅、社会公众的密切配合才能圆满完成。